9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网约车「开门杀」典型案例。2025年3月初,B出行公司的网约车司机毕某靠边停车下客,乘客高某打开的右后门与杨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杨某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起诉索赔2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定,驾驶人毕某停车下客未对乘客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负主要责任;乘客高某开门未观察,负次要责任。最终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杨某18万元,B出行公司与高某连带赔偿杨某11万余元。
这起案件的关键不在赔偿金额,而在责任链条的延伸。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法院据此认定,B出行公司作为网约出租车经营者和承运人,应对从业人员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侵权承担经营者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开门杀的代价不再只由司机和乘客分担,平台也要作为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
另一个时间节点值得注意。就在今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明确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这意味着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实施的不当开门行为,均视为「机动车一方」责任,统一纳入保险覆盖。新规给开门杀受害者吃下了一颗保险救济的定心丸。
开门杀看似是停车、开门这两个小动作,却是城市道路极高发的事故类型。对司机来说,规范停车、提醒乘客观察后方是法定义务;对乘客来说,下车前多看一眼后视镜同样关键;对平台来说,严把司机准入与车辆安全关、加强安全培训,才是降低这类纠纷的根本。一扇车门背后,连着司机、乘客、平台与保险四方,哪一环松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